Huobi Wallet App是為用戶提供數字資產安全管理服務和相關服務的手機端數字資產安全管理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平台依據本協議(定義見下文)的規定為在平台進行註冊的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提供服務,本協議在用戶和平台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平台在此特別提醒用戶認真閱讀並充分理解本協議項下的各條款,特別是本協議中涉及免除或限制平台責任的條款,以及排除或限制用戶權利的條款。用戶應當審慎閱讀,並選擇接受或不接受本協議。除非用戶接受本協議項下的所有條款,否則用戶無權使用平台基於本協議所提供的服務。若用戶不同意本協議的內容,或拒絕承認平台隨時對本協議進行單方修改的權利,則用戶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不再訪問本平台。用戶一經註冊成為用戶或使用平台服務即視為對本協議全部條款(包括本平台對本協議隨時做出的任何修改)充分理解並完全接受。
為了本協議表述之方便,本平台在本協議中合稱使用“我們”或其他第一人稱稱呼;訪問平台的自然人或其他主體均稱為“用戶/您”或其他第二人稱;我們和用戶在本協議中合稱為“雙方”,我們或用戶稱為“一方”。
第一章 定義和解釋
第一條 在本協議中,除非本協議項下條款另有約定,以下詞彙或者表述應當具有下述意義:
(一) 本協議 應當包括本服務協議、隱私條款和法律聲明以及其他在平台上已經發布或將來可能發布的各類規則、附件、聲明、說明或指引等構成。
(二) 不可抗力:包括信息網絡設備維護、信息網絡連接故障、電腦、通訊或其他系統的故障、電力故障、天氣原因、意外事故、罷工、勞動爭議、暴亂、起義、騷亂、生產力或生產資料不足、火災、洪水、風暴、爆炸、戰爭或其他合作方原因、數字資產市場崩潰、政府行為、司法或行政機關的命令、其他不在平台可控範圍內或平台無能力控制的情形。
(三) 創建或導入錢包:指在用戶接受本協議後,使用平台創建或導入錢包的過程。
(四) 關聯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或重大影響關係的公司。
(五) 公鑰:由私鑰借助密碼學原理單向推導生成,並用以生成區塊鏈數字錢包地址,數字錢包地址即為公開收款地址。
(六) Huobi Wallet(或錢包):基於區塊鏈開發的數字資產錢包,包括其他為方便用戶使用區塊鏈系統而開發的輔助工具。
(七) 錢包密碼:指用戶在創建錢包過程中,用戶應當決定密碼,該密碼將被用於加密和保護私鑰。若用戶選擇Huobi Wallet的去中心化應用功能,錢包密碼不儲存在用戶的移動設備或平台服務器,一旦用戶丟失或忘記密碼,用戶需要藉助私鑰或助記詞,設置新的錢包密碼。
(八) 身份; 基於用戶的公私鑰對生成的數字識別身份。
(九) 使用指南:指在用戶使用平台前和/或往後的使用過程中,平台為用戶提供的,幫助用戶了解區塊鏈基礎知識和平台基本操作程序的指南。
(十) 私鑰:由256位隨機字符構成,是用戶擁有並使用數字資產的關鍵。
(十一) 信息提示:平台操作界面涉及的信息提示內容,建議用戶按照相關步驟進行操作。
(十二) 消息中心:用戶可以接收平台發出的信息或通知的收件箱。
(十三) 知識產權:應當具有本協議第九十二條之意義。
(十四) 助記詞:符合區塊鏈BIP39行業標準,由隨機算法生成的12(或15/18/21/24)個有序單詞組成。是私鑰的易記錄表現形式,方便用戶備份保管。
(十五)第三方DApp:第三方所有、控製或者運營的其他網站和APP應用。
第二條 在本協議中引用的任何法典或者成文法令或者行政規章應當引用其最新的修訂版本,無論該修訂是在本協議簽訂之前或者之後做出。
第三條 本協議中任何條款之標題的應用是出於簡便的考量,而不應當用於解釋協議條款之用途。引用任何陳述,條款,附件,表格是指本協議項下之陳述,條款,附件,表格。
第四條 本協議項下,除非協議中另有要求,在任何情形下使用“包括”一詞,應當具有“包括但不限於”之意義。
第五條 除非本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本協議項下的各個文件相互衝突或者不一致,應當以下述順序來決定文件的效力以解決衝突或者不一致:
(一) Huobi Wallet App用戶服務協議;
(二) Huobi Wallet App隱私條款;
(三) 其他協議、規則和指引。
第六條 用戶可以選擇使用平台的不同語言版本,若存在平台的不同語言版本之內容不一致或者相衝突,或遺漏內容之情形,平台的中文文本應當優先適用。
第二章 平台基本條款
第七條 平台係數字資產安全管理服務平台,平台服務是由本平台通過平台及客戶端等各種方式向用戶提供的服務,具體服務內容主要包括:數字資產安全管理服務、數字資產交易信息發布、用戶服務等輔助服務,具體詳情平台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為準。
第八條 為了保障用戶的權益,用戶在自願使用平台服務前,必須仔細閱讀並充分理解知悉本服務協議所有條款。一經使用平台服務,即視為對本協議和平台對本協議隨時做出的任何修改的充分理解和接受;如有違反而導致任何法律後果,用戶將自己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平台可根據情況對本協議進行修改。一旦本協議的內容髮生變動,平台將公佈最新的服務協議,不再向用戶作個別通知。如果用戶不同意平台對本協議所做的修改,用戶有權停止使用平台服務。如果用戶繼續使用平台服務,則視為用戶接受平台對本協議所做的修改,並應遵照修改後的協議執行。
第十條 平台對於用戶的通知及任何其他的協議、告示或其他關於用戶使用服務的通知,用戶同意平台可通過平台公告、站內信、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無線通訊裝置等電子方式或郵寄等物理方式進行,該等通知於發送之日視為已送達收件人(如以郵寄方式向用戶發出通知的,則在該等通知按照用戶在平台留存的聯繫地址交郵後的第三個自然日即視為送達)。因不可歸責於平台的原因(包括電子郵件地址、手機號碼、聯繫地址等不准確或無效、信息傳輸故障等)導致用戶未在前述通知視為送達之日收到該等通知的,平台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一條 為了盡可能避免任何對貨幣錢包的誤操作或數字資產的任何安全風險,用戶應避免在不具備區塊鏈基礎知識的前提下使用平台。對不具備區塊鏈基礎知識的用戶,本平台有權拒絕提供部分或全部的服務功能。
第十二條 用戶理解存在如下情形時,本平台將暫停提供服務(或在發生如下情形時徹底終止服務):
(一) 因設備、區塊鏈系統維修、升級、故障和通信中斷等技術原因而中斷平台的運營;
(二)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平台不能提供服務平台合理認為繼續提供服務會有較大風險的;
(三) 適用法律或政策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或
(四) 發生平台無法控製或合理預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若平台變更、中斷或終止服務時,用戶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導出錢包信息。
第三章 創建錢包
第十四條 在使用平台服務前,用戶必須先在平台上創建錢包。
第十五條 創建錢包的個人用戶應當是年滿十八歲或根據其所在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
第十六條 欲創建錢包的法人、組織或其他機構,應當指定年滿十八歲或根據其所在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代表機構完成錢包創建。
第十七條 用戶第一次創建錢包時,會彈出本協議,用戶一旦點擊同意按鈕,即表示用戶或用戶有權代理的機構同意本協議的全部內容,且用戶本人或用戶所代理的機構受到本協議之約束。若用戶不具備本協議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所要求之主體資格,則用戶及用戶有權代理的機構應承擔因此而導致的一切後果,且平台保留向用戶及用戶有權代理機構追究責任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在創建錢包前或者創建錢包後,平台有權根據用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規則、命令等規範的要求,拒絕向用戶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用戶在此承諾以下事項:
(一) 出於合法目的創建錢包及使用本平台服務,且不具有以平台為媒介違反法律法規之意圖;
(二) 用戶保證存入Huobi Wallet的數字資產來源合法;
(三) 除本協議以外,用戶應同時遵守平台不時發布及更新的全部規則,包括公告、使用流程說明、風險提示等。
第二十條 若用戶違背本協議第十九之承諾:
(一) 平台有權停止或拒絕用戶使用平台服務的部份或全部功能。在此情況下,平台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且用戶同意負擔因此所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任何支出或損失;
(二) 用戶應當承擔因違背承諾而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及不利後果,且平台保留追究用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用戶係自願使用平台服務,平台沒有以任何方式強迫、誘導、欺騙或者通過其他不公平的手段對用戶施加影響。
第四章 註冊平台服務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平台對完成註冊的用戶提供以下服務:
(一) 數字資產安全管理服務;
(二) 數字資產各項目的實時行情及交易信息;
(三) 瀏覽第三方DApp服務。指的是用戶通過在Huobi Wallet上的鏈接,可以跳轉至第三方DApp並使用該第三方DApp提供的服務;
(四) 提供客戶服務;
(五) 保障平台正常運營的技術和管理服務;
(六) 平台公示的其他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第二十二條所述之數字資產安全管理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導入賬戶:錢包Huobi Wallet支持的數字資產,用戶可以使用Huobi Wallet生成新錢包或導入相關區塊鏈的系統的其它錢包工俱生成的兼容錢包。
(二) 轉賬、收款:可以使用戶Huobi Wallet的轉賬、收款功能進行數字資產的管理,即運用私鑰進行電子簽名,對相關區塊鏈的賬本進行修改。轉賬是指付款方利用收款方的ENS域名或區塊鏈地址進行轉賬操作,該“轉賬”行為涉及在相關區塊鏈系統的分佈式賬本中對該交易的有效記錄(而非在Huobi Wallet上實際交付或轉讓數字資產)。
(三) 行情查看:用戶可以使用Huobi Wallet查看第三方提供的數字資產匯率價格。
(四) 管理數字資產:用戶可以從Huobi Wallet操作界面在默認錢包之外,導入、保管或移除其他的數字資產錢包。
(五) 雲錢包:無需導入私鑰的雲端錢包服務,但需要用戶進行相應的註冊和身份認證流程。
(六)幣幣兌換:用戶可以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數字資產兌換服務,由Huobi Wallet作為界面工具幫助用戶和第三方服務提供方交互並顯示數字資產兌換的相應結果。
(七) 交易記錄:平台將從鏈上獲取並顯示用戶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記錄,但用戶應以區塊鏈的最新交易記錄為準。
(八) 暫停服務:基於區塊鏈交易“不可撤銷”的屬性,平台不能為用戶撤回或撤銷交易操作,但在一定情況下,平台可以暫停或者限制某位用戶對平台的操作。
第二十四條 用戶在接收本協議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服務時同意並了解:
(一) 秉承著區塊鏈的去中心化特點,並為了保護用戶數字資產安全,平台提供的是去中心化服務,區別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用戶了解並接受,平台不承擔以下責任:
(1) 存儲用戶的錢包密碼(即用戶創建/導入錢包時設置的密碼)、私鑰、助記詞或Keystore;
(2) 找回用戶的錢包密碼、私鑰、助記詞或Keystore;
(3) 凍結錢包;
(4) 掛失錢包;
(5) 恢復錢包;
(6) 交易回滾。
(二) 用戶應當自行承擔保管含有貨幣錢包的移動設備、備份Huobi Wallet信息、備份錢包密碼、助記詞、私鑰及Keystore的責任。如用戶遺失移動設備、刪除且未備份的Huobi Wallet信息、刪除且未備份錢包、錢包被盜或遺忘錢包密碼、私鑰、助記詞或Keystore,平台均無法還原錢包或找回錢包密碼、私鑰、助記詞或Keystore;如用戶進行兌換交易時誤操作(例如輸錯轉賬地址、輸錯兌換數額),平台無法取消交易,且平台亦不應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三) 平台所能夠提供的數字資產管理服務並未包括所有已存在的數字資產,請勿通過平台操作任何平台不支持的數字資產。
(四) 平台提供之幣幣兌換功能的實質是用戶使用第三方智能合約在區塊鏈系統上進行的數字資產兌換。對於第三方智能合約提供的服務,平台僅為用戶提供第三方智能合約的使用工具,不對第三方智能合約的功能或服務質量提供任何擔保。用戶在該第三方智能合約上接受服務或進行交易前應自行判斷和評估該第三方智能合約提供的服務或交易是否存在風險。用戶應仔細閱讀並同意相關智能合約的不斷更新的用戶協議後方可進行交易。
(五)平台上集成的第三方DApp,平台僅為用戶進入第三方DApp提供區塊鏈瀏覽器。用戶在第三方DApp上接受服務或進行交易前應自行判斷和評估該第三方DApp提供的服務或交易是否存在風險,平台不能保證也沒有義務保證第三方DApp上任何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用戶因使用第三方DApp由此引起一切風險、責任、損失、費用等應由用戶自行承擔。
(六) 用戶了解並同意遵循平台發布的信息提示,按照信息提示的內容進行操作,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風險、責任、損失、費用等應由用戶自行承擔。
(七) 平台合理認為用戶的交易行為或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或認為用戶的身份信息存在疑點的,或平台認為應要求用戶提交並核實用戶身份證件或其他必要文件的情形時,用戶應當積極配合平台核對用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必要文件,及時完成相關的身份驗證。用戶了解並接受,平台可以限制、暫停或終止用戶使用平台直到用戶提供滿足平台要求的信息。
(八) 轉賬。
(1) 用戶知悉對於平台服務中用戶可使用的日計轉賬限額和筆數,可能因為用戶使用該轉賬服務時所處的國家/地區、監管要求、轉賬目的、平颱風險控制、身份驗證等事由而不同。
(2) 用戶理解基於區塊鏈操作的“不可撤銷”屬性,當用戶使用轉賬功能時,用戶應當自行承擔因用戶操作失誤而導致的後果(包括但不限於因用戶輸錯轉賬地址、用戶自身選擇轉賬節點服務器的問題)。
(3) 用戶知悉在使用平台服務時,以下情況的出現可能導致轉賬功能不可用、轉賬“交易失敗”或“打包超時”:
a) 錢包餘額不足;
b) 交易礦工費不足;
c) 區塊鏈執行智能合約代碼失敗;
d) 超出監管部門、平台或法律法規規定的付款額度;
e) 網絡、設備等技術故障;
f) 區塊鍊網絡擁堵、故障等原因引起交易被拋棄;
g) 用戶的地址或交易對方地址被識別為特殊地址,如高風險地址。
(4) 用戶知悉平台僅向用戶提供轉賬工具,在用戶使用平台完成轉賬後,本平台即完成了當次服務的所有義務,本平台對其他相關糾紛爭議,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 用戶知悉,幣幣兌換的每日限額目前由第三方智能合約限定。平台亦可能對用戶每日幣幣兌換的額度進行限制並不時調整。
(十)用戶知悉並同意,由於雲錢包功能是無需導入私鑰的雲端錢包,為保護用戶數字資產安全,平台會對使用該功能的用戶設置註冊流程並進行身份認證。
(十一) 用戶知悉,在平台進行操作時或利用平台第三方之智能合約進行交易時,用戶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除了本協議第二十二條項下所列之服務,和平台公示的技術性服務,平台不能就數字資產交易提供給用戶任何投資、法律、稅收或其他專業意見,且平台所提供之任何消息、探討、分析、價格等信息均為一般評論,不構成對用戶進行任何數字資產交易的建議。如果用戶需要專業意見,用戶應當向相關專業人士諮詢數字貨幣交易有關的投資、法律、稅收或其他專業性建議。平台不承擔用戶因依賴上述一般評論而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而產生的損失(包括任何利潤損失)。
第二十六條 平台提供的服務不應當理解為或被用於向任何認定平台所提供之服務為非法的國家或地區的用戶發出要約。
第二十七條 平台有權基於下述原因修改、暫停或永久停止對用戶開放的平台之部分或全部服務:
(一) 依據用戶所屬主權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規則、命令等規範的要求;
(二) 平台出於保護平台或客戶利益之合法利益;
(三) 其他合理理由。
第二十八條 平台基於本協議第二十七條修改、暫停或永久停止對用戶開放的平台之部分或全部服務的,生效日以平台公告為準。
第五章 賬戶安全及管理
第二十九條 用戶了解並同意,確保用戶設置密碼及密碼的機密安全是用戶的責任。用戶將對利用該用戶賬戶及密碼所進行的一切行動及言論,負完全的責任,並同意以下事項:
(一) 用戶應根據平台的相關規則以及平台的相關提示創建密碼,應避免選擇過於明顯的單詞或日期,比如用戶的姓名、暱稱或者生日等;
(二) 用戶創建密碼時,應當滿足平台所列舉之四項要求,當滿足某一項要求時,屏幕會出現提示,有且只有當四項要求全部滿足時,才能完成密碼輸入;
(三) 密碼輸入後用戶需要第二次輸入密碼進行核實,當兩次密碼不一致時,平台會彈出信息提示;
(四) 只有在兩次輸入密碼一致後,平台才會彈出密碼創建成功的信息提示;
(五) 用戶不對其他任何人洩露密碼,亦不可使用其他任何人的密碼。因黑客、病毒或用戶的保管疏忽等非平台原因導致用戶的用戶賬戶遭他人非法使用的,平台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 用戶禁止在未經平台同意的情形下不得將創建之錢包以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給第三方;
(七) 用戶確認,使用密碼導入後在平台的一切行為均代表用戶本人。用戶操作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用戶行為的有效憑據,並由用戶本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
(八) 在平台通知用戶可能預見的安全風險後,採取措施保障密碼安全;
(九) 冒用他人密碼的,平台及其合法授權主體保留追究實際使用人連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條 用戶如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用戶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的情形,應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平台,要求平台暫停相關服務,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用戶本人承擔。同時,用戶理解用戶對用戶的請求採取行動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平台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所導致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用戶應自行承擔妥善保管移動設備、錢包密碼、私鑰、助記詞和Keystore等信息的責任。本平台不負責為用戶保管以上信息。因用戶遺失移動設備、主動或被動洩露、遺忘錢包密碼、私鑰、助記詞、Keystore或遭受他人攻擊、詐騙等所引起的一切風險、責任、損失、費用應由用戶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 平台有權基於單方獨立判斷,在其認為可能發生危害交易安全等情形時,不經通知而先行暫停、中斷或終止向用戶提供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服務(包括收費服務),且無需對用戶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前述情形包括:
(一) 用戶死亡;
(二) 平台發現錢包數字資產或有疑義或有違法之虞時;
(三) 平台認為用戶涉嫌洗錢、套現、傳銷、被冒用或其他平台認為有風險之情形;
(四) 用戶盜用他人的錢包信息或移動設備;
(五) 在向平台提供信息時提供虛假信息;
(六) 拒絕平台的強制更新操作;
(七) 散佈謠言,損害平台商譽;
(八) 平台發現用戶使用非法或不正當的技術手段進行危害數字資產管理安全的行為;
(九) 平台認為用戶已經違反本協議中規定的各類規則及精神;
(十) 用戶創建錢包已連續一年內未登錄或實際使用且數字資產為零;
(十一) 用戶違反本協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用戶同意,如其用戶賬戶未完成身份認證且已經連續一年未登陸,平台無需進行事先通知即有權終止提供用戶賬戶服務,並可能立即暫停、關閉或刪除用戶賬戶及該用戶賬戶中所有相關資料及檔案。
第三十四條 用戶同意,用戶賬戶的暫停、中斷或終止不代表用戶責任的終止,用戶仍應對使用平台服務期間的行為承擔可能的違約或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平台仍可保有用戶的相關信息。
第六章 用戶的保證及承諾
第三十五條 用戶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平台服務,並承諾遵守其所在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一切使用互聯網之國際慣例,遵守所有與平台服務有關的網絡協議、規則和程序。
第三十六條 用戶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平台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若有違反者應負所有法律責任。上述行為包括:
(一)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平台服務;
(二) 從事任何不法交易行為,如販賣槍支、毒品、禁藥、盜版軟件或其他違禁物;
(三) 提供賭博資訊或以任何方式引誘他人參與賭博;
(四) 涉嫌洗錢、套現或進行傳銷活動的;
(五) 從事任何可能使用或散播電腦病毒或是可能侵害平台服務系統、資料等行為;
(六) 利用平台服務系統進行可能對互聯網或移動網正常運轉造成不利影響之行為;
(七) 惡意干擾數字資產交易正常進行,破壞數字資產交易秩序;
(八) 利用任何技術手段或其他方式乾擾平台正常運行或乾擾其他用戶對平台服務的使用;
(九) 以虛構、誇大事實等方式惡意詆毀平台商譽;
(十) 其他平台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第三十七條 平台保有依其單獨判斷刪除平台內各類不符合法律政策或不真實或不適當的信息內容而無須通知用戶的權利,並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若用戶未遵守以上規定的,平台有權做出獨立判斷並採取暫停或關閉用戶賬戶等措施,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戶同意,由於用戶違反本協議,或違反通過援引併入本協議並成為本協議一部分的文件,或由於用戶使用平台服務違反了任何法律或第三方的權利而造成任何第三方進行或發起的任何補償申請或要求(包括律師費用),用戶會對平台及其關聯方、合作夥伴、董事以及僱員給予全額補償並使之不受損害。
第三十九條 用戶承諾,其通過平台上傳或發布的信息均真實有效,其向平台提交的任何資料均真實、有效、完整、詳細、準確。如因違背上述承諾,造成平台或平台其他使用方損失的,用戶將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條 用戶理解並同意,平台向符合條件的用戶提供服務。平台對在平台上進行的數字資產投資或交易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平台無法也沒有義務保證用戶投資成功,用戶因投資或交易數字資產原因導致的損失由用戶自行承擔,平台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用戶同意對其平台註冊賬號下發生的所有活動(包括信息披露、發布信息、點擊同意各類協議、上傳提交各類文件、點擊同意續簽各類協議或點擊同意數字資產交易等)承擔責任,且如在上述活動進程中,若用戶未遵從本協議條款或平台公佈的交易規則中的操作指示的,平台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用戶同意,平台有權在提供平台服務過程中以各種方式投放各種商業性廣告或其他任何類型的商業信息(包括在平台的任何頁面上投放廣告),並且,用戶同意接受平台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戶發送商業促銷或其他相關商業信息。
第四十三條 用戶同意,若用戶因數字資產交易與項目方或其他第三方產生糾紛的,不得通過司法或行政以外的途徑要求平台提供相關資料。
第七章 服務中斷或故障
第四十四條 用戶同意,基於互聯網的特殊性,平台不擔保服務不會中斷,也不擔保服務的及時性和/或安全性。系統因相關狀況無法正常運作,使用戶無法使用任何平台服務或使用任何平台服務時受到任何影響時,平台對用戶或第三方不負任何責任,前述狀況包括:
(一) 平台系統停機維護期間。
(二) 電信設備出現故障不能進行數據傳輸的。
(三) 由於黑客攻擊、網絡供應商技術調整或故障、網站升級的問題等原因而造成的平台服務中斷或延遲。
(四) 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恐怖襲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平台系統障礙不能執行業務的。
第八章 責任範圍及限制
第四十五條 平台未對任何平台服務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包括以下事項:
(一) 平台服務將符合用戶的需求。
(二) 平台服務將不受干擾、及時提供或免於出錯。
(三) 用戶經由平台服務購買或取得之任何產品、服務、資訊或其他資料將符合用戶的期望。
(四) 平台包含的全部信息、程序、文本、數據等完全安全,不受任何病毒、木馬等惡意程序的干擾和破壞。
(五) 所有的交易結果計算都經過平台核實,相應的計算方法都會在平台上進行公示,但是平台不能保證其計算沒有誤差或不受干擾。
第四十六條 用戶知悉並同意,在任何情形下,平台不會就下列任一事項承擔責任:
(一) 用戶的收入損失;
(二) 用戶的交易利潤或合同損失;
(三) 服務中斷、中止或終止而引起的損失;
(四) 預期可節省交易成本的損失;
(五) 信息傳遞問題而造成的損失;
(六) 措施投資或交易機會的損失;
(七) 商譽或聲譽的損失;
(八) 數據的遺失或損壞而造成的損失;
(九) 購買替代產品或服務的開銷;
(十) 任何由於侵權(包括故意和過失)、違約、或其他任何原因導致的間接的、特殊的或附帶性的損失,不論此種損失是否為平台所能合理預見,亦不論平台是否事先被告知存在此種損失的可能性;
(十一) 因用戶遺失移動設備、刪除且未備份Huobi Wallet信息、遺忘且未備份錢包密碼、私鑰、助記詞、Keystore而導致該用戶的數字資產丟失;
(十二) 因用戶自行洩露錢包密碼、私鑰、助記詞、Keystore,或借用、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移動設備或Huobi Wallet,或未通過本平台官方渠道下載平台應用程序或以其他不安全的方式使用平台應用程序導致的用戶的數字資產丟失;
(十三) 因用戶錯誤操作(包括但不限於用戶輸錯轉賬地址、用戶自身選擇轉賬節點服務器的問題)導致的數字資產丟失;
(十四) 因用戶不理解區塊鏈技術的知識而進行誤操作導致的該用戶的數字資產丟失;
(十五) 因係統滯後、區塊鏈不穩定等原因導致平台拷貝用戶在區塊鏈上的交易記錄發生偏差。
第四十七條 用戶了解並同意,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時,平台有權拒絕賠償用戶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一) 平台有合理的理由認為用戶在平台的行為系涉嫌違法或不道德行為。
(二) 用戶誤以為系平台原因造成損失的情形;
(三) 任何非因平台原因引起的其他損失。
第四十八條 平台服務的合作單位所提供的服務品質及內容由該合作單位自行負責。平台的內容可能涉及由第三方所有、控製或者運營的其他網站(以下簡稱“第三方網站”)。平台不能保證也沒有義務保證第三方網站上任何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用戶確認按照第三方網站的服務協議使用第三方網站,而不是按照本協議。第三方網站的內容、產品、廣告和其他任何信息均由用戶自行判斷並承擔風險,而與平台無關。用戶經由平台服務的使用下載或取得任何資料,應由用戶自行考量且自負風險,因資料的下載而導致的任何損壞由用戶自行承擔。
第四十九條 用戶自平台及平台工作人員或經由平台服務取得的建議或資訊,無論其為書面或口頭,均不構成平台對平台服務的任何保證。
第五十條 平台不保證為向用戶提供便利而設置的外部鏈接的準確性、有效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時,對於該等外部鏈接指向的不由平台實際控制的任何網頁上的內容,平台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平台對於與本協議有關或由本協議引起的,或者,由於使用平台、或由於其所包含的或以其他方式通過平台提供給用戶的全部信息、內容、材料、產品(包括軟件)和服務、或購買和使用產品引起的任何間接的、懲罰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損失(包括業務損失、收益損失、利潤損失、使用數據或其他經濟利益的損失),不論是如何產生的,也不論是由對本協議的違約(包括違反保證)還是由侵權造成的,均不負有任何責任,即使其事先已被告知此等損失的可能性。另外即使本協議規定的排他性救濟沒有達到其基本目的,也應排除平台對上述損失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在任何情況下,平台對本協議所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總額不超過0.1個以太幣的市場價值。
第五十三條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在任何情況下,因用戶違反本協議或其所在國法律法規而導致平台遭受損失的,用戶應當賠償平台所遭受的一切直接和/或間接的損失(包括訴訟費用等)。
第五十四條 平台和用戶均承認普通法對違約或可能違約情況的救濟措施可能不足以彌補守約方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故雙方同意,協議一方有權在協議另一方違約或可能違約情況下尋求禁令救濟以及普通法或衡平法允許的其他所有的補救措施。
第五十五條 平台在本協議中做出的保證和承諾是平台就其依據本協議提供服務的唯一保證和陳述(以下簡稱“協議保證”),取代任何其他途徑和方式產生的保證和承諾(以下簡稱“非協議保證”),無論非協議保證是以書面或口頭,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做出。所有協議保證僅僅由平台做出,對平台自身俱有約束力,其效力不能約束任何第三方。
第五十六條 用戶知悉並同意,平台並不放棄本協議中未提及的,在法律適用的最大範圍內平台所享有的限制、免除或抵銷平台損害賠償責任的任何權利。
第九章 風險提示
第五十七條 數字資產交易有極高風險,並不適合絕大部分人士投資。用戶知悉並了解此投資有可能導致部分損失或全部損失,所以用戶應當以能承受的損失程度來決定其投資或交易的數量。用戶應慎重評估自己的財政狀況,及各項風險,而做出任何數字資產投資或交易的決定。用戶應當承擔由該決定產生的全部損失,平台對用戶的投資或交易決定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十八條 平台不對任何用戶及/或任何交易提供任何擔保或條件,無論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平台不能也不試圖對用戶或項目方發布的信息進行控制,對該等信息,平台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證明、鑑定服務。平台不能完全保證平台內容的真實性、充分性、可靠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並且無需承擔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用戶應依賴於用戶的獨立判斷進行交易,用戶應對其做出的判斷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十九條 鑑於數字資產投資或交易所衍生的風險,若用戶對該種投資或交易由任何疑問,應當在交易或投資前事先尋求專業顧問的協助。
第六十條 平台對於用戶使用平台服務不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平台提供服務的適用性、沒有錯誤或疏漏、持續性、準確性、可靠性、適用於某一特定用途。同時,我們也不對平台提供的服務所涉及的技術及信息的有效性、準確性、正確性、可靠性、質量、穩定、完整和及時性做出任何承諾和保證。
第六十一條 是否登陸或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務是用戶個人的決定且自行承擔風險及可能產生的損失。平台對於數字資產的市場、價值及價格等不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用戶知悉並了解數字資產市場的不穩定性,數字資產的價格和價值隨時會大幅波動或崩盤,交易數字資產是用戶個人的自由選擇及決定,且自行承擔風險及可能產生的損失。
第六十二條 以上並不能揭示用戶通過平台進行交易的全部風險及市場的全部情形。用戶在做出交易決策前,應全面了解相關數字資產,根據自身的交易目標、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產狀況等謹慎決策,並自行承擔全部風險。
第六十三條 平台提供的行情查看功能僅系抓取部分交易所的數字資產匯率信息的搜索結果,並不表示為最新行情或最佳報價。
第六十四條 在使用平台服務時,若用戶或用戶的相對方未遵從本協議或相關網站說明、交易、支付頁面中之操作提示、規則,平台並不保證交易會順利完成,且平台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發生前述情形,而款項已先行入賬用戶的或用戶的交易方的Huobi Wallet或第三方錢包,用戶理解區塊鏈操作具有的“不可逆”屬性,以及相關交易具有“不可撤銷”的特徵,由用戶及用戶的相對方自行承擔相應的風險後果。
第六十五條 用戶理解並知悉,幣幣兌換交易在第三方智能合約上發生、進行並完成。平台僅作為界面工具幫助用戶和第三方智能合約交互並顯示該已完成交易的相應結果。
第六十六條 用戶使用平台集成的第三方智能合約服務時,用戶應當仔細閱讀該第三方智能合約的用戶協議、隱私政策和其他相關的文件和信息等,了解交易對象及產品信息,謹慎評估風險後再在該第三方智能合約上進行交易。用戶理解該交易和有約束力的合同關係在該用戶和該用戶的相對方之間建立,與平台無關。平台對因用戶的交易行為所引起的一切風險、責任、損失、費用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十七條 轉賬過程中,如果出現“交易失敗”、“打包超時”等類似的異常信息提示時,用戶應通過相關區塊鏈官方途徑或其他的區塊鏈查詢工具進行再次確認,以避免重複轉賬;否則,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損失和費用應由用戶自行承擔。
第六十八條 用戶理解當用戶在平台上創建或導入錢包之後(非雲錢包服務),用戶的Keystore、私鑰、助記詞等信息僅存儲在當前的這台移動設備中,不存儲在平台或平台的服務器上。用戶可以按照平台提供的操作指南採取同步錢包等方式更換移動設備。但若用戶未保存或備份錢包密碼、私鑰、助記詞、Keystore等信息且在用戶移動設備丟失的情況下,用戶的數字資產將因此丟失,本平台無法為用戶找回。若用戶在導出、保存或備份錢包密碼、私鑰、助記詞、Keystore等信息的時候洩密,或保存或備份上述信息的設備或服務器被黑客攻擊或控制等情況下,用戶的數字資產將因此丟失,本平台無法為用戶找回。因前述情形產生的任何及所有損失應由用戶自行承擔。
第六十九條 用戶應當在創建或導入錢包時(非雲錢包服務)對用戶錢包的錢包密碼、私鑰、助記詞及Keystore等信息做好安全備份。用戶禁止採用以下電子備份方式:截圖、郵件、手機中的記事本應用、短信、微信、QQ等電子備份方式。用戶應當在紙質記事本上抄寫助記詞和Keystore等信息。
第七十條 用戶應當在安全的網絡環境中使用平台,確保用戶的移動設備沒有越獄或root, 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七十一條 在任何情況下,對於用戶使用平台服務過程中涉及由第三方提供相關服務的責任由該第三方承擔,平台不承擔該等責任。
第七十二條 因用戶自身的原因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責任,由用戶自行負責,平台不承擔責任。平台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包括:
(一) 用戶未按照本協議或平台不時公佈的任何規則進行操作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責任;
(二) 因用戶向平台發送的指令信息不明確、或存在歧義、不完整等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責任;
(三) 用戶賬戶內數字資產餘額不足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責任;
(四) 其他因用戶原因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責任。
第十章 服務費用及其他費用
第七十三條 當用戶使用平台服務時,平台向用戶收取相關平台服務費用。各項平台服務費用詳見用戶使用平台服務時,平台上所列之收費說明及收費標準。平台保留單方面製定及調整平台服務費用收費標準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 用戶使用幣幣兌換服務時,兌換服務提供合作商會向用戶收取手續費和/或服務費,具體費用以合作商收取數額為準,平台信息提示僅供參考。
第七十五條 使用平台進行轉賬時應支付“礦工費”或網絡費,金額由用戶自行決定,並由相關區塊鍊網絡收取。用戶知悉,在特定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用戶在轉賬期間為轉賬支付的“礦工費”或網絡費不足,或相關區塊鍊網絡不穩定)下,用戶的轉賬操作可能失敗;在該等情況下,即便用戶的轉賬操作未完成,用戶亦會被相關區塊鍊網絡收取礦工費。
第七十六條 因在平台進行交易而發生的所有應納稅負及其它方面的費用均由用戶負責支付。
第十一章 協議之終止
第七十七條 用戶有權在任何時候向平台申請註銷平台錢包,自平台批准用戶註銷錢包之日起協議終止。
第七十八條 依據本協議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註銷賬號的,自平台註銷用戶賬號之日起協議終止。
第七十九條 用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權利義務由其繼承人承擔。若用戶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平台或其授權的主體有權根據有效法律文書(包括生效的法院判決等)或其法定監護人的指示處置與用戶賬戶相關的款項。若繼承人或法定監護人決定繼續履行本協議的,則本協議依然有效;反之,則繼承人或法定監護人需要依據本協議向平台申請註銷賬號,自平台批准用戶註銷賬號之日起協議終止。
第八十條 平台有權依據本協議約定終止平台全部服務,本協議於平台全部服務終止之日終止,清退流程根據平台公告的具體規定進行操作。
第八十一條 本協議終止後,用戶無權要求平台繼續向其提供任何服務或履行任何其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平台為用戶保留或向用戶披露其原本網站賬號中的任何信息, 向用戶或第三方轉發任何其未曾閱讀或發送過的信息等。
第八十二條 本協議的終止不影響守約方向違約方主張其他協議終止前違約方之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本協議規定之後合同義務之履行。
第十二章 個人信息之保護和授權條款
第八十三條 本協議第十二章中之個人信息應當包括以下信息:
(一) 在用戶註冊平台賬號或者使用賬戶時,用戶根據本平台要求提供的個人註冊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郵箱信息、身份證件信息;
(二) 在用戶使用平台時,或訪問平台時,平台自動接收並記錄的用戶瀏覽器上的服務器數值,包括但不限於IP地址等數據及用戶要求取用的網頁記錄;
(三) 平台收集到的用戶在平台進行交易的有關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交易記錄;
(四) 平台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其他用戶個人信息。
第八十四條 不需要用戶額外的同意,用戶在平台註冊成功即視為用戶同意平台收集並使用或披露其個人信息,且用戶了解並同意,基於為用戶度身訂造平台服務、解決爭議並有助確保在平台進行安全交易的考量,平台可以將收集的用戶個人信息用作下列用途包括:
(一) 向用戶提供平台服務;
(二) 基於主權國家或地區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向相關部門進行報告;
(三) 在用戶使用平台服務時,平台將用戶的信息用於身份驗證、客戶服務、安全防範、詐騙監測、市場推廣、存檔和備份用途,或與第三方合作推廣網站等合法用途,確保平台向用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
(四) 幫助平台設計新產品及服務,改善平台現有服務目的而進行的信息收集和整理;
(五) 為了使用戶了解平台服務的具體情況,用戶同意平台向其發送營銷活動通知、商業性電子信息以及提供與用戶相關的廣告以替代普遍投放的廣告;
(六) 平台為完成合併、分立、收購或資產轉讓而將用戶的信息轉移或披露給任何非關聯的第三方;
(七) 軟件認證或管理軟件升級;
(八) 邀請用戶參與有關平台服務的調查;
(九) 用於和政府機關、公共事務機構、協會等合作的數據分析;
(十) 用於解決爭議或對糾紛進行調停;
(十一) 用作其他一切合法目的以及經用戶授權的其他用途。
第八十五條 平台按照用戶在平台上的行為自動追踪關於用戶的某些資料。在不透露用戶的隱私資料的前提下,平台有權對整個用戶數據庫進行分析並對用戶數據庫進行商業上的利用。
第八十六條 用戶同意,平台可在平台的某些網頁上使用諸如“Cookies”的資料收集裝置。
第八十七條 平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保護用戶的資料。用戶因履行本協議提供給平台的信息,平台不會惡意出售或免費共享給任何第三方,以下情況除外:
(一) 提供獨立服務且僅要求服務相關的必要信息的供應商;
(二) 具有合法調閱信息權限並從合法渠道調閱信息的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
(三) 平台的關聯公司;
(四) 經平台使用方或平台使用方授權代表同意的第三方。
第八十八條 用戶授權平台,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將用戶提供給平台的信息、享受平台服務產生的信息(包括本協議簽署之前提供和產生的信息)以及平台根據本條約定查詢、收集的信息,用於平台及其因服務必要委託的合作夥伴為用戶提供服務、推薦產品、開展市場調查與信息數據分析。
第八十九條 用戶授權平台,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基於為用戶提供更優質服務和產品的目的,向平台因服務必要開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詢、收集用戶的信息。
第九十條 為確保用戶信息的安全,平台及其合作夥伴對上述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並採取各種措施保證信息安全。
第九十一條 本協議第十二章項下之條款自本協議簽署時生效,具有獨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與否及效力狀態變化的影響。
第十三章 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九十二條 平台上所有內容,包括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平台架構、平台畫面的安排、平台設計,文字和圖表,軟件編譯,相關源代碼和軟件等均由平台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
第九十三條 非經平台或其他權利人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複製、公開傳播、改變、散佈、發行或公開發表平台程序或內容。
第九十四條 用戶未經平台的明確書面同意不許下載(除了頁面緩存)或修改平台或其任何部分。用戶不得對平台或其內容進行轉售或商業利用;不得收集和利用產品目錄、說明和價格;不得對平台或其內容進行任何衍生利用;不得為其他商業利益而下載或拷貝賬戶信息或使用任何數據採集、Robots或類似的數據收集和摘錄工具。未經平台的書面許可,嚴禁對平台的內容進行系統獲取以直接或間接創建或編輯文集、彙編、數據庫或人名地址錄(無論是否通過Robots、Spiders、自動儀器或手工操作)。另外,嚴禁為任何未經本使用條件明確允許的目的而使用平台上的內容和材料。
第九十五條 未經平台明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商業目的對平台網站或其任何部分進行複制、複印、仿造、出售、轉售、訪問、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利用。未經平台明確書面同意,用戶不得用任何技巧把平台或其關聯公司的商標、標識或其他專有信息(包括圖像、文字、網頁設計或形式)據為己有。未經平台明確書面同意,用戶不得以Meta Tags或任何其他"隱藏文本"方式使用平台或其關聯公司的名字和商標。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都會終止平台所授予的允許或許可。
第九十六條 用戶登陸平台或使用平台提供的任何服務均不視為平台向用戶轉讓任何知識產權。尊重知識產權是用戶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用戶應對平台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 一般條款
第九十七條 本協議是由用戶與平台共同簽訂的,適用於用戶在平台的全部活動。本協議內容包括協議正文條款及已經發布的或將來可能發布的各類規則,所有條款和規則為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如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被任何有管轄權的機構認定為不可執行的,無效的或非法的,並不影響本協議的其餘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 本協議中約定的權利及義務同樣約束通過轉讓從該權利義務中獲取到利益的各方的受讓人,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和管理員。用戶不得在我們不同意的前提下將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但平台可隨時將我們在本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並於轉讓之日提前三十(30)天給與用戶通知。
第百條 如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則應認為該條款可與本協議相分割,並可被盡可能接近各方意圖的、能夠保留本協議要求的經濟目的的、有效的新條款所取代,而且,在此情況下,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仍然完全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第百一條 除非本協議中的其他條款另有約定,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均不應當被認為創造了、暗示了或以其他方式將平台視為用戶的代理人、受託人或其他代表人。
第百二條 本協議任何一方未能就單一事件行使與本協議有關的權利或尋求救濟,並不影響該締約方隨後就該單一事件或者在其他事件後行使該權利或者尋求救濟。
第百三條 對違約行為的豁免,或本協議任一條款的放棄,僅在守約方或非尋求放棄方書面簽字同意豁免後方能生效。任何本協議項下的違約豁免,不能認定或解釋為守約方對其後再次違約或其他違約行為的豁免;未行使任何權利或救濟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釋為對該等權利或救濟的放棄。
第百四條 在提出爭議或索賠之前,您確認並同意先聯繫平台以非正式方式解決糾紛,我們將嘗試盡快在內部解決您的爭議;雙方同意通過善意協商以解決爭議(討論內容應保密,並受適用規則保護而不被用作任何法律程序中的證據)。
第百五條 您確認並同意,如果發生任何爭議、爭論、分歧或權利主張,包括本條款的存在、有效性、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或由本條款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爭議”),無法通過第百四條的約定解決的,上述雙方應根據屆時有效的《國際商會仲裁規則》將爭議提交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國際仲裁院”)。仲裁地點為新加坡,仲裁的適用法律應根據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確定。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根據國際商會仲裁規則僅指定一名仲裁員。仲裁員應擁有對其自身管轄權進行裁決的排他性權力,包括但不限於就仲裁協議的存在、範圍或有效性或任何索賠或反索賠的可仲裁性提出的任何異議。任何仲裁都將以英語進行。無論仲裁以何種方式進行,仲裁員都應出具一份合理的書面裁決,足以解釋裁決和裁決所依據的基本結論和結論(如果有的話)。仲裁裁決應為終局裁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並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被強制執行。
第百六條 本協議自用戶創建錢包時生效,對協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百七條 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平台所有。
評論
0 條評論
請登入寫評論。